(2015)琼海法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宗宏、郭乙瑾、海南瑾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宗宏,郭乙瑾,海南瑾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13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天,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宗宏,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郭乙瑾,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海南瑾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81号八一新村小区A1幢101房。法定代表人张宗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宗宏、郭乙瑾、海南瑾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2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以(2015)琼海法执字第330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宗宏、郭乙瑾、海南瑾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宗宏、郭乙瑾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本息830434.5元、违约金76955.11元;被执行人海南瑾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海口市金垦路46号海南三叶制药厂福乐园两旁的铺面租金收益权,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张宗宏、郭乙瑾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0元、支付案件仲裁费19401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11973.44元。但被执行人张宗宏、郭乙瑾、海南瑾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gforfpora5ytgb2qqm案件唯一码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余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