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5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椿与被告广饶县乐园广场鑫鑫珠宝金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椿,广饶县乐园广场鑫鑫珠宝金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555-4号原告:王永椿。被告:广饶县乐园广场鑫鑫珠宝金店。经营者:李怀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椿诉被告广饶县乐园广场鑫鑫珠宝金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债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饶县乐园广场鑫鑫珠宝金店经营者李怀志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户,冻结期间只许存入,直至冻结至80万元。冻结期间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