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3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与李长娥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李长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74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07号楼。负责人齐兆惠,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响,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代理人邢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李长娥,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亚运村支行)诉被告李长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亚运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邢磊、被告李长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工行亚运村支行诉称,2012年12月,工行亚运村支行与李长娥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李长娥向工行亚运村支行申请个人家居消费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120个月,借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的贷款,工行亚运村支行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李长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工行亚运村支行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李长娥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李长娥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XX号楼X层XXX的房产向工行亚运村支行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月11日,工行亚运村支行依法取得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后工行亚运村支行依约放款。截止至2015年5月24日,李长娥连续五次、累计六次未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工行亚运村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长娥偿还借款本金599007.52元,以及截止2015年5月24日积欠的利息、罚息、复利14954.22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至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等),利率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2、工行亚运村支行有权以李长娥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李长娥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原告工行亚运村支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李长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其附件;3、个人借款凭证;4、他项权利证书;5、自营历史明细表。被告李长娥答辩称,认可上述借款事实及逾期还款事实,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欠款。经本院庭审审查,工行提交的证据1-5,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12月,李长娥向工行亚运村支行申请个人家居消费贷款,2013年1月5日,李长娥作为借款人与工行亚运村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李长娥向工行亚运村支行申请个人家居消费贷款70万元,贷款用途为消费,贷款期限120���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李长娥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XX号楼X层XXX的房屋,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3年1月11日,李长娥就上述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工行亚运村支行依法取得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工行亚运村支行依约放款。李长娥自2015年1月开始出现违约。截止2015年5月24日,李长娥连续五次、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工行亚运村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工行亚运村支行与李长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工行亚运村支行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李长娥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工行亚运村支行有权要求李长娥提前偿还全��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工行亚运村支行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五十九万九千零七元五角二分、截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积欠的利息、罚息、复利一万四千九百五十四元二角二分,并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有权就被告李长娥名下的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XX号楼X层XXX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权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七十元、保全费三千五百九十元,由被告李长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