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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林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9号申请人杜某。被执行人林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0.8万元,已履行0.4万元,未履行0.4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彭汉生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