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葛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37号原告孙某,男被告葛某,男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孙某葛某,郝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