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焉耆县荣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鹤、于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耆县荣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鹤,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280号申请人:焉耆县荣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45XXXX,住所地:焉耆县交警队旁。被执行人:白鹤,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生,现住新疆巴州。被执行人:于婷,女,汉族,1972年1月11日生,现住新疆巴州。焉耆县荣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鹤、于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新焉证字第37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焉耆县荣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22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鹤、于婷无财产可供执行,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新焉证字第37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白鹤、于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焉耆县荣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