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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飞麟印刷厂与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城执字第20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飞麟印刷厂,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飞麟印刷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大北曲西社区。负责人陈述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修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飞麟印刷厂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全部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