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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简继明与重庆乐环彩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继明,王忠民,重庆乐环彩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91-2号原告简继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蓝代斌,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民,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乐环彩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浸水垭32号2-4。法定代表人陈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继明诉被告王忠民、重庆乐环彩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简继明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简继明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简继明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635元,退还原告简继明817.5元。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