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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01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继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