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段双成与叶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双成,叶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32号原告:段双成。被告:叶根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双成与被告叶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双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段双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段双成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