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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执审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琼撤回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资兴市国哥猪肚包鸡餐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执审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13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林斋,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干部,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中路环卫处宿舍。被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国哥猪肚包鸡餐饮店,住所地资兴市东江罗围郴资桂线聚福花园***号楼。负责人章琼,该餐饮店业主。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资兴市国哥猪肚包鸡餐饮店城管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谢铭航代理审判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