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月梅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68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月梅,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原籍,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月梅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月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周月梅向被害人李某明谎称其住所附近有两块土地,为其亲戚蒲某花、蒲某凤所有,现委托她代为出售,双方协商以每平米3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通过土地联建的名义将使用权转让给李某明。后被告人周月梅指使胡某娥、胡某柳二人冒充蒲某花、蒲某凤同李某明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一事,并向李某明出示了其伪造的“土地使用证”。李某明信以为真,分别于2013年3月9日、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5月3日分四次在三亚市下洋田多美丽餐厅支付被告人周月梅共计500000元。被告人周月梅收到钱后支付给胡某娥、胡某柳好处费共计25000元,其余475000元被其用于赌博。案发后,涉案财物未能追回。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月梅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月梅辩称,其让胡某娥二人冒充的目的是不想让蒲某花知道其从中赚每平方500元的差价;案发后其已陆续还135000元给李某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初,被告人周月梅向被害人李某明谎称其住所附近有两块土地,为其亲戚蒲某花、蒲某凤所有,现委托她代为出售,双方协商以每平米3500元的价格通过土地联建的名义将使用权转让给李某明。后被告人周月梅指使胡某娥、胡某柳二人冒充蒲某花、蒲某凤同李某明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一事,并向李某明出示了其伪造的“土地使用证”。李某明信以为真,分别于2013年3月9日、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5月3日分四次在三亚市下洋田多美丽餐厅支付被告人周月梅共计500000元。被告人周月梅收到钱后支付给胡某娥、胡某柳好处费共计25000元,其余475000元被其用于赌博。案发后,已追回2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明,其他财物未能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月梅出生于1962年4月25日等具体身份情况。2、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9日,该大队经过侦查发现侦办的涉嫌诈骗案的周月梅出现三亚市下洋田社区,该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赶赴下洋田社区,于当日14时许,在三亚市下洋田一路五巷将周月梅抓获。3、收据六张,证实李某明分别于2013年3月9日、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5月3日支付土地联建款共500000元,收款人分别为蒲某鸾、蒲某凤。4、证人胡某柳手写的情况说明,载明其今替周月梅领取土地联建款500000元整,已交周月梅,其本人收取好处费二万五千元整,因为土地是假的,整个合作都是骗局,其本人认为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将二万五千元整退回李某明,剩下其拿的四十七万五千元已被周月梅拿走,由周月梅个人承担,以后其和妹妹胡某娥有义务积极配合李某明追回余款。5、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复函,证实经该局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涉案的两块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截止目前,涉案土地均未向三亚市国土局申请登记颁发过土地使用权证。(二)证人证言1、胡某柳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初,其去三亚市下洋田一路周月梅家玩。在聊天时,周月梅说她现在做卖地中介生意,赚取中间的差价,还拿出了一张写着“蒲某鸾”和四至情况、面积30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证给其看,上面还有下洋田居委会的印章,并说现在正在做这块地的生意,当时其也没有在意。3月9日11时许,周月梅打电话叫其去她卖鸽子的店里说有好事,后其过去见到周月梅,她叫其帮她去拿钱,说什么都已经谈好,不需要其说什么话。她还教其如果有人问其,其就说自己是蒲某鸾,地也是其自己的,签名就直接签“蒲某鸾”的名字,还把那三个字写给其。其当时就感觉很奇怪,问她原因,她说她帮蒲某鸾卖地,蒲某鸾是她亲戚,但是她和蒲某鸾谈的价钱是每平方米3000元,和买家李某明谈的价钱是每平方米3500元,她想从中间赚取每平方米500元的差价,不想让真正的蒲某鸾去,怕蒲某鸾不给她回扣。其还问她为什么不找她亲戚去,她说怕别人知道多话,而且其人好,所以就找其帮忙。其听她这么说后就同意,然后其二人就坐车去中华城后面的一个酒店。在车上,周月梅还说一会拿到10万元之后会给其几千块钱。到酒店后一会,李某明就来了,他再三问其是不是蒲某鸾,其都说是。周月梅提出要李某明拿订金,李某明就拿了10万元出来,并写了一份收据让其签名,其在收据上签了蒲某鸾的名字后,李某明就把钱给其,然后其二人就坐李某明的车回下洋田。由于在车上其看见一件警服,下车后其问周月梅李某明是不是警察,周月梅说嗯,其说这样拿钱太简单了,问她是不是骗人,周月梅说不是,哪敢骗警察,还说他们之间是正当做生意,都已经谈妥了,不会有什么事,她和李某明住很近,十几年朋友了,将来出了什么事由她来承担,听她这么说其才放心,然后周月梅给了其5000元作为答谢。其拿到钱后再三叮嘱她一定要拿钱给蒲某鸾,第二天还专门打电话问拿钱给蒲某鸾没有,她说给了其才放心。3月11日12时许,周月梅又找其说旁边有另外一块地也要一起卖,也是她亲戚的,已经由她全权负责,李某明要一起买下来,她要其找其妹胡某娥出来帮她,说大家都是好姐妹,有钱一起赚,其就叫其妹出来帮她,并且把3月9日的情形跟其妹说,其妹就答应。然后其就带她去见周月梅,周月梅像教其一样教其妹,她让其妹说自己是蒲某凤,还写了那三个字给她,然后她们两就走了。晚上其妹回来后,其问她像不像骗人,她说不像,说她们一起去看了地,周月梅的老公还拿出土地证给李某明看了后,李某明才付钱。3月25日12时许,周月梅又联系其和其妹去帮她拿钱,其妹不想去,所以就其一个人去了。其问周月梅为什么拿了人家的钱还不动工,周月梅说钱不够所以无法动工,还要迁坟墓,要拿到50%的资金才能动工。接着周月梅就叫其不要啰嗦,说叫其去拿钱就可以了,其也就没有继续问。接着其就和周月梅去了下洋田的多美丽餐厅,期间周月梅教其,如果李某明问其为什么还不动工,其就回答说钱不够,要迁坟墓,兄弟姐妹多,每人拿一点钱就不够了。见到李某明后,其按照周月梅教的说了,周月梅也帮着说话,还对李某明说土地证都看了,还有什么不信的,并说按理说钱要打到账户上才行的。李某明说等动工之后就将剩余的钱打到账户上,然后李某明就拿了20万元,写了两份收据,一份是给蒲某鸾的,一份是给蒲某凤的,因为其妹没来,所以就让其代签。李某明走后,周月梅给了其1万元,其回去后问其妹要不要5000元,她说先放其这里。5月3日上午,周月梅又找其二人去拿钱,说已经跟李某明说好了是去拿迁坟的钱,其妹因为没时间没去,其就跟周月梅去。去的时候,周月梅叫其一会跟李某明说这次是拿迁坟的钱,要请法师、买棺材等等,拿了这笔钱后就全部负责帮他弄好。李某明来了之后,其按照周月梅教的说了之后,李某明就拿出两张收据,每张5万元让其签,签完后就给了10万元,周月梅给了其5000元,然后其就回去。2014年1月11日早上,周月梅让其去下洋田,其说你什么工都没动,其不好意思见李某明,其不去了,然后就关机。到了晚上其开机后,周月梅又打电话给其,说因为其上午没去现在她出事了,李某明也在这里,其听后就过去。其到了之后看到周月梅向李某明道歉,说是她的错,是她一手操办的,不关其和其妹的事。这时其感觉到这是周月梅的骗局,其就赶紧打电话叫其妹过来。其妹过来后对李某明说:“这么多钱你让人随便签名就领取,身份证也不要,什么都不要。”李某明可能知道其和其妹也是被骗了,就问其二人收了多少好处费,其说一共2.5万元,然后他就叫退钱,其说第二天拿给他,钱在家里。12日上午,其拿了2.5万元到下洋田把钱退给了李某明,当时周月梅也在场,李某明还叫其写了一份说明,其、周月梅都签名,然后其和妹妹就走了。2、胡某娥的证言,证实其和周月梅是在吉阳镇做生意的时候认识。2013年3月11日12时许,其姐姐胡某柳过来找其说周月梅有一块地要卖,要其帮周月梅。其就问怎么帮,其姐说就跟她一样冒充土地权人去拿钱就行了,其问这是不是骗人,其姐说应该不会是骗,她还把3月9日那天拿钱的经过跟其描述了一下:3月9日,周月梅找其姐,要其姐冒充土地权人去帮她拿钱,说是因为她和土地权人谈的价钱是每平方米3000元,和买家谈的价钱是每平方米3500元,周月梅想从中间赚取每平方米500元的差价,就不想让真正的土地权人去,怕人家不给她回扣,所以叫其姐去帮她,还说一切都已经谈好了,只要去签名就行了,去的时候还教其姐怎么说话之类的。其姐到那边看到周月梅和李某明很熟的样子,还看见李某明有警服,觉得应该不会有人敢骗警察。其听其姐这么说后就答应。然后其姐就带其去见周月梅,其问她为什么不叫自己的人去,她说那块地在下洋田社区,她自己也是住在那边,不想叫自己的亲戚朋友去是怕别人说闲话,其听她这么说就信了。然后周月梅就叫其说是“蒲某凤”,还教其写那三个字。其问她为什么不叫真正的蒲某凤去,她把跟其姐说的那些话告诉了其,然后其就去了。其等人到了下洋田多美丽餐厅楼下后,周月梅打电话让她老公送土地证来。拿到土地证后,其等人就上去,看见李某明和一个男的在那里,他一直和周月梅聊天,周月梅还把两张土地证给李某明看了,一张写着蒲某凤的名字,面积好像是338平方米,一张写着蒲某鸾的名字。到了要在收据上签名的时候,李某明问其是不是“阿凤”,其回答是的,他让其签名,因为其近视没戴眼镜,就说其看不到,李某明就让周月梅签上了“蒲某凤”的名字,其按了指印。后李某明就拿10万元放在桌子上,然后其等人就走了。后来周月梅从10万元中拿了5000元给其说是辛苦费,其不要,但是周月梅硬塞给了其。3月25日中午,周月梅又叫其去帮忙拿钱,其感觉这些事情他们可以自己办,其就回绝说不去了,然后周月梅就跟其姐去。其姐回来后告诉其说周月梅给了她1万元,有5000元是其的,问其要不要,其让其姐先收着。5月3日上午,周月梅又打电话联系要其去帮忙,但是其还是回绝了,之后的事情其都没有参与。直到2014年1月11日晚上,其姐胡某柳打电话叫其马上到下洋田,其就过去。到后其看见周月梅、其姐、李某明以及他老婆都在,其问周月梅你不是拿人家的钱去搞地吗?周月梅说不关其姐妹的事,李某明对其和其姐说:“你们拿了50万,你们拿了多少回扣就退多少给我。”其对李某明说:“随便签名就能拿钱,也不看我们的身份证,我那次只拿了10万元,都已经给了周月梅。”李某明还对周月梅说:“我们这么久的交情,就给你一个将功赎罪的机会,看怎么弄尽量把那两块地弄好,或者还钱。”周月梅答应说尽量帮他,还说要把自己的房子抵给李某明。然后李某明就要其和其姐退钱,其姐说钱在家里,第二天退给他,李某明同意。第二天其姐拿了2.5万元给李某明,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3、蒲某花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蒲某鸾。其和周月梅是邻居。其名下有一块地在周月梅家的旁边,但是其没有让周月梅帮其出售,也不知道周月梅出售这块地的事情。其并不认识李某明,只知道他是要买其土地的老板。其见过他两次。第一次是李某明让人找其去见他,说是让其退还土地款。其过去见他之后,他发现其不是和他签收据的人,这时候他知道自己被骗了,然后就让其走了。这时其也才知道周月梅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说要把其的土地卖给李某明,并且还找人冒充其签收了收据和领了钱;第二次是周月梅带李某明到其家里。当时周月梅求其把土地卖给李某明,还说如果其不把土地卖给李某明,她就会被李某明打死,但是其也没有同意。这块土地是其父母长辈开荒出来的,没有土地证,周边的邻居都默认是其的。4、董某华的证言,证实其跟周月梅是同村人。其妻子蒲某花和其提过她有块地在周月梅家旁边,那块地都是其妻子在管,其不知道这块地有没有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其妻子没有和周月梅商量过土地联建或者出售土地事宜,周月梅没有给过其家钱,其不认识李某明。5、蒲某才的证言,证实其是蒲某凤的弟弟,蒲某凤2014年9月份已经去世。其和周月梅是邻居关系。2014年春节前(具体时间不记得),村里老书记的妻子带着李某明到其家里,然后把其姐姐叫来。其姐姐来后,李某明发现其姐姐不是和他签收据拿钱的那个人,才知道被骗。然后他就又去找蒲某鸾,但他去找蒲某鸾具体是怎么样的其就不知道了。那块地是其父母的坟地,实际上应该算是其和姐姐共有,应该是没有土地证等相关证件的,是其家自己开垦出来的地,村里的人都默认是其家的。之前其去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周月梅骗其说她已经把钱都还给老板,让其帮她一下说其和其姐姐都同意她帮我们搞土地联建能让她好过点,其当时觉得毕竟和她是熟人而且她也还钱了,其心一软就答应帮她,所以说了假话。其和其姐姐都没有委托周月梅帮我们进行土地联建或者出售土地,其这次说的是实话。6、覃某宁的证言,证实周月梅是其邻居。其妻子蒲某凤有块地在周月梅家旁边,其没见过这块地的相关证件,其妻子临终前也没有交代给其关于这块地相关证件,应该是没有证件的。这块地是其和妻子还有其岳父三人一起去开垦的,其妻子过世前和其说这块地她和她弟弟蒲某才两人各有一半。其和妻子没有和周月梅商量过用这块地进行土地联建。之前李某明找到蒲某才家时,其妻子还在世,其还专门问妻子有没有跟周月梅商量过土地联建的事,她说没有,完全不知道这件事。其不认识李某明,只是知道他是要搞土地联建的老板。7、李某芳的证言,证实其系三亚市某居委会副主任。周月梅是其同村的居民,其不了解周月梅家旁边土地的权属情况,只知道有人长期在上面种东西,具体是谁种其也不清楚。1990年左右,社区里很多人为了谋生会自发的对土地进行开荒,然后开垦的人就会对外宣称那些土地是属于他们的,这种情况在社区很多。凡是没有有效证件或者是没有在国土部门登记造册过的土地,它的使用权都是属于国家的,居委会不会出具任何文书材料或者是口头认定这些土地使用权属于这些开荒人,但是一般情况下,居委会都不会去管这些土地,只要不违章违法,就不会介入管理。居委会没有对这些地的开荒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登记造册。8、陈某华的证言,证实其于1984年至1994年期间在某村委会当会计兼文书,主要负责记账和出具文书证明,有时候也写过“土地使用证”,但是只是负责写,审核盖章由村委会主任盖章。其认识周月梅,都是一个村的,2013年的时候她找过其两次,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其只记得两次相隔的时间不长。当时周月梅来找其的时候,拿着空的“土地使用证”过来让其帮她填写,每次都是她在另一张纸上写下人名、土地面积大小、土地四至情况,然后让其抄写字在土地使用证上,其看上面也没有盖公章,所以就帮她抄上去了。其不记得帮她抄过多少“土地使用证”,也不记得上面抄写的都是哪些人的名字,只记得是其不认识的人的名字。其也认识蒲某鸾和蒲某凤,是一个村的人,但是在2013年期间蒲某鸾、蒲某凤以及她们的家人都没有和其联系过。9、许某强的证言,证实李某明是其朋友,认识十多年了。当时李某明到其家附近看地,顺便到其家做客。其老婆周月梅就和他说旁边的蒲某凤和蒲某鸾两家的地要卖,问他要不要。李某明看了那两块地之后觉得很满意,就让周月梅去和土地权人联系。后来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都是周月梅自己联系。其也不知道周月梅是怎么知道蒲某鸾和蒲某凤家的地要出售的,其见过周月梅去蒲某凤家里几次,但是具体做什么其不知道。其不知道周月梅叫胡某柳和胡某娥冒充两个土地权人的事情。其也不知道周月梅一共从李某明处拿了多少钱,其只知道2013年3月9日那次拿钱的事,那天下午大概5时左右,其在守摊子,周月梅打电话给其叫其把放在家里的床头柜上的土地证拿到多美丽给她,其找到那个文件袋后就给她送过去,然后其就去守摊了,那个土地证具体什么样其也不知道。2013年5月份左右,其小孩生病了没钱治,周月梅联系李某明借钱,他们商量好之后其就去找李某明拿了2万元。7月18日,周月梅又找李某明借了5万元,李某明答应后叫其去拿,这次去的时候李某明让其写了张7万元的借条。钱拿回来后其就给了周月梅,至于她是否给土地权人以及如何处置其并不知道。后来周月梅自己向李某明坦白把钱输完后,李某明来骂的时候其才知道她拿人家的钱去赌博。事发后,其听周月梅说已经还了大概十多万元钱给李某明。10、苏某妹、罗某常的证言,证实周月梅是其二人的邻居,她家在其家的后面。周月梅家旁边的土地是蒲某花和蒲某才他们两家人在使用,这两块地是他们两家人开垦出来的,然后他们就一直在占有并使用它,其中蒲某才那块地上还有他父母的坟墓。11、邢某雄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明同学的表哥,之前一直帮他做事。其曾经帮助李某明催促周月梅还钱,也跟着她跑去找她亲戚借过钱,可是她都没有借到,也没有给过其钱,至于她有没有给过小向钱其就不清楚了。(三)被害人李某明的陈述,证实其和许某强是20多年的朋友,周月梅是许某强的老婆。2013年3月份,周月梅和其说她家旁边的两块地的地主想找人联建,其问过很多下洋田村里的人,他们都说那两块地就是蒲某凤与蒲某鸾两家的。其答应后,周月梅就带了两个假冒的土地使用权人胡某娥和胡某柳冒充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蒲某凤和蒲某鸾,在下洋田的多美丽餐厅跟其谈。谈的内容大致就是她们出地其出资盖房,房子建好后其要留几间给她们。第一次谈论过程中,胡某娥和胡某柳还拿了假的土地使用证给其看(两张发黄的纸,上面打的是土地的面积,两份相加约600平方米左右,东西南北四至清楚,分别写了蒲某凤和蒲某鸾的名字),并且说要把土地使用证改成其的名字;第二次谈论过程中,她们把改成其名字的土地使用权证给其看,其就信以为真。达成口头协议后,周月梅就先后数次带着胡某娥和胡某柳跟其拿联建款。第一次是2013年3月9日,拿了10万元;第二次是3月11日,拿了10万元;第三次是3月25日,拿了两次,每次10万元,一共20万元;第四次是5月3日,拿了两次,每次5万元,一共10万元。其每次给钱都是在河西区管委会旁边的多美丽餐厅里面给的,都是现金付给她们。每次付完钱之后,其都会让她们写下收据,都是胡某娥、胡某柳签的名,上面收款人签名有:“蒲某凤”、“蒲某鸾”、“蒲某凤(亚鸾代)”。他们拿了钱后,以土地上的青苗没清完、两个坟墓没处理等理由,迟迟不让其开工,其就开始怀疑是不是被骗。于是其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下洋田居委会的人问,才知道胡某娥和胡某柳不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其还亲自找了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蒲某鸾、蒲某凤核实,发现这两个人不是每次与其在下洋田多美丽餐厅谈联建事宜的自称是土地主的女人,其才知道真被骗。后来其又去找胡某娥、胡某柳,她们也亲口向其承认是一个骗局,是周月梅让她们过来冒充蒲某鸾、蒲某凤骗其的,胡某柳还把周月梅给她们的好处费2.5万元退给其。之后其找许某强和周月梅要钱,他们说没钱,就一直都到现在也没有还钱给其。蒲某鸾、蒲某凤在之前并不知道此事,其找她们核实后,她们才知道。还证实其一共见过四份土地使用证,标题都是土地使用证,盖有下洋田居委会的公章,其第一次看到的两张上面写的土地权属人是“蒲某鸾和蒲某凤”,第二次看到的两张上面写的土地权属人是其的名字。(四)被告人周月梅的供述,供认2012年底,李某明想买其家的地,但是其家的地早就已经有人想买了,其就没有答应。其知道其亲戚蒲某凤、蒲某鸾(蒲某花)她们有两块地也想卖,并让其介绍老板给她们。于是其就带李某明去看了那两块地,看了很多次之后,他同意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购买。其为了从中赚取每平方米500元的差价,就跟蒲某鸾、蒲某凤说因为你们的土地上有两个坟墓,老板开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元,她们两人也答应。后面李某明说要看土地证,因为蒲某凤和蒲某鸾说没有证,也没有钱去办,而李某明又说必须看到证才给钱,其就花2000元找原来下洋田村委会会计“陈公华”办了。其一共办了四张,第一次办了两张,上面写的是蒲某鸾和蒲某凤的名字,后来李某明说要把土地证改成他的名字才肯付钱,于是其又去办了两张,写的是李某明的名字。那两张旧的证被“陈公华”收回去,新证一张交还给了蒲某凤,是后来其带李某明去蒲某凤、蒲某鸾家里道歉认错时还的,另一张其弄丢了。因为蒲某凤和蒲某鸾跟“陈公华”说过办证的事情,所以“陈公华”给其出证明。李某明老婆还叫风水师傅看了那两块地,都很满意。在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其就叫李某明付钱。2013年3月9日,其让李某明出来付蒲某鸾那块土地的钱,其怕蒲某鸾知道其从中赚取差价的事情,就找了其在吉阳那边做生意认识的朋友胡某柳,要她冒充蒲某鸾,并告诉了她要她冒充的真实原因是因为有土地要买卖,其作为中间人想赚取差价,如果叫土地权人出来的话,怕拿不到差价,胡某柳就答应。然后其就教胡某柳写“蒲某鸾”的名字,还让她说如果有人问其是否是蒲某鸾,就回答说是,接着其就带她去找李某明。见到李某明后,李某明问了胡某柳是不是蒲某鸾后,就拿了10万元出来给胡某柳,并自己写了一份收据,胡某柳在收据上签上了“蒲某鸾”的名字。李某明离开后,胡某柳问其是不是骗人,其说没事,让她别担心,接着从10万元里面拿了5000元给胡某柳,剩下的9.5万元其拿回去给蒲某鸾和蒲某凤,但是她们嫌钱少,没有要,并说让老板(李某明)先打50%的款才要。其就联系李某明说土地权人说要先付50%,李某明说不行,每次只能付款10万元。蒲某鸾和蒲某凤让其把钱先拿回去,其就拿回去了。其担心买卖双方因为付款的事闹不和,也怕买卖做不成,其就想让李某明先付款,然后其自己把李某明付的钱存着,等到50%的时候再一起拿给蒲某鸾和蒲某凤。2013年3月11日,其联系李某明付蒲某凤的款,李某明答应后,其就在吉阳镇找到了胡某柳的妹妹胡某娥,把赚取差价和担心的问题告诉了胡某娥,胡某娥也同意,其便以同样的方式让她冒充蒲某凤。其拿土地证和胡某娥去下洋田多美丽餐厅,在多美丽餐厅李某明付了10万元,并写了一张收据让胡某娥签名,胡某娥因为近视看不清,于是其就代她签上了蒲某凤的名字,由胡某娥按了手印。后来其从10万元中给了胡某娥5000元作为辛苦费,余下的钱其就拿回去了。2013年3月25日,其又联系李某明拿钱,李某明问其怎么还没有动工,其说钱不够,而且土地权人要求达到50%才动工,并让李某明先付一点给蒲某凤和蒲某鸾,然后再催她们动工。李某明同意后,其就联系胡某柳和胡某娥再次冒充蒲某凤和蒲某鸾去帮其,但胡某娥不肯去,于是胡某柳就跟其一块去。其教胡某柳说一会人家问起怎么还没有动工,就说钱不够、要迁坟。到了多美丽餐厅后,李某明问了胡某柳为什么还不动工,胡某柳按其说的回答之后,李某明拿了20万元现金出来,并写了收据让胡某柳签字。因为胡某娥没来,所以胡某柳就签了说蒲某鸾和蒲某凤的名字,然后其给了胡某柳1万元作为辛苦费,剩下的钱其就拿回去。4月份期间,其也多次找李某明拿钱,但是因为一直没有动工,所以李某明不肯给钱,还不停地催其动工。到了5月3日,其以请人迁坟之类的理由找李某明付款,李某明同意付款,但只给每人5万元,其答应。于是其又联系胡某娥和胡某柳,但是胡某娥不肯帮忙,于是其带着胡某柳去了多美丽餐厅。到了之后,李某明表达了很多不满,并催促赶紧动工,胡某柳按其教她的说这次拿到钱会赶紧办,于是李某明拿了10万元,写了两张收据,胡某柳在上面签了蒲某鸾和蒲某凤的名字,其从中拿了5000元钱给胡某柳。拿到这笔钱后就出事了。之前的钱其全部放在家里,一共是47.5万元,由于两块地的交易总额是300多万元,其想存到100万或者再多一点后给蒲某鸾和蒲某凤。后其听有朋友叫其投资当“牌九庄家”,说来钱快,其就心动。其试探性的问李某明那两块土地买了急不急用,李某明说不急,买来了先放着。其听到他这样说,就挪用了20万元当“牌九庄家”,后来把李某明给其的钱全输完了。最后没有办法,到了2014年1月份的时候,其就把实情告诉李某明,李某明听后让其还钱,其说跟土地权人商量一下,反正你想买地,她们想卖地,看怎么解决。李某明找到了真正的蒲某鸾和蒲某凤说钱已经给了其,是其输完了,这部分钱从蒲某鸾和蒲某凤那里扣,但是她们不同意,说一定要拿到50%才肯动工,让李某明拿钱盖房子,其输的钱其自己还,李某明不同意,要其还钱,还叫胡某柳和胡某娥还钱。2014年1月11日晚上,李某明又来到其家里闹,其顶不住了,就叫胡某柳和胡某娥过来下洋田,其当着她们的面说不关她们的事,李某明就让她们退钱,她们同意退钱之后,李某明就让她们走了。12日上午,胡某柳带着2.5万元还给李某明,李某明还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让胡某柳和其签名。2014年2月份开始,每次李某明叫人来其家里要其还钱时,其就还一点给他,一共还了现金13.5万元,但因为是其的错,所以没敢要他写凭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月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5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月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月梅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涉案的土地使用者及亲属蒲某花、蒲某才、覃某宁、董某华的证言均证实从未委托被告人周月梅代他们联系土地联建事宜,对周月梅与被害人李某明之间的交易毫不知情,也从未让周月梅代为保管李某明给付的联建款,是李某明发觉有可能被骗后主动联系他们,他们才得知该周月梅指派他人,伪造蒲某花、蒲某凤身份,收取了李某明50万元的事实。填写土地使用证的证人陈某华也证实仅得到了周月梅的委托,蒲某花、蒲某凤以及她们的家人都没有和其联系过,且其没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加盖公章。还有证人胡某柳、胡某娥的证言及收据等书证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周月梅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向李某明虚构蒲某花、蒲某凤欲合伙进行土地联建的事实,指使胡某娥、胡某柳二人佯装土地所有者,与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明5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李某明及证人邢治雄证实案发后没有收到被告人周月梅退还的款项,且被告人周月梅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退还1350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月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月梅退赔人民币475000元给被害人李某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孟灿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思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