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立云与侯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马立云,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委托代理人赵起,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赵杖子村,身份证号×××。被告侯海利,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云与被告侯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豆 浩 杨人民陪审员 ���赵云福人民陪审员 谢 国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瑛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