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远安、柏守清、柏守凤、张涛与广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远安,柏守清,柏守凤,张涛,广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56号原告周远安,男,生于1966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柏守清,男,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原告柏守凤,女,生于1967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张涛,男,生于1990年1月24日,汉��,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广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区洪洲大道城北市场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孙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安、柏守清、柏守凤、张涛、诉被告广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远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广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洪洲大道东段6号某某号商铺半边(靠宽梯子一侧,[产权证号某某]),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洪洲大道东段6号附某某号门市[产权证号某某]进行查封,提供了原告周远安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FV7146FBDGG,车架号LFV2A21K1C4003271,发动机号X04863,车牌号为川XX89**),原告张涛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车辆型号起亚牌YQZ7183A,车架号LJDTAA233F0031760,发动机号FW006722)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远安、柏守凤、柏守清、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广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洪洲大道东段6号某某号商铺(靠宽梯子一侧,[产权证号某某]),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洪洲大道东段6号附某某号门市[产权证号某某]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原告周远安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FV7146FBDGG,车架号LFV2A21K1C4003271,发动机号X04863,��牌号为川XX89**)、原告张涛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起亚牌YQZ7183A,车架号LJDTAA233F0031760,发动机号FW006722,车牌号为川XK65**)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