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上海浙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民,上海浙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王国民,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委托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浙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施鎏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晶,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奚利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