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永财与王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财,农民。被执行人王升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永财与被执行人王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