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周文与李木海、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文,李木海,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254号原告李周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龙涓乡。委托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木海,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龙涓乡。被告李建辉,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龙涓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周文与被告李木海、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周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周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元,由原告李周文负担。审判员 李培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