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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周文与李木海、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文,李木海,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254号原告李周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龙涓乡。委托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木海,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龙涓乡。被告李建辉,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龙涓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周文与被告李木海、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周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周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元,由原告李周文负担。审判员  李培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