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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胡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胡翔,杨益民,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15-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玉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5722-8。负责人:林桂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晖,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翔,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杨益民,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江胜,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胡翔名下车牌号为皖J×××××号的车辆解除查封。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翔所有车牌为皖J×××××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黄继顺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