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少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马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双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