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马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双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