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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红波与廖运琼、蒋梦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4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波,廖运琼,蒋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廖运琼,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蒋梦会,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廖运琼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应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红波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55.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廖运琼银行存款15879.43元予以扣划。下余借款本金54120.57元及利息,本院未能收集到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如申请执行人李红波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4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红波有借款本金54120.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未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