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邱兴建诉被告苏成广、王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兴建,苏成广,王九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4186号原告邱兴建。被告苏成广。被告王九花。原告邱兴建诉被告苏成广、王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兴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成广、王九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二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苏成广、王九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二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邱兴建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还款日期2015年4月1日,借款人:苏成广、王九花,2015.1月1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苏成广、王九花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还的事实,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及时还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成广、王九花偿还原告邱兴建借款本金3万元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苏成广、王九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