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刁筠党与黄如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323号原告:刁筠党,男。被告:黄如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筠党诉被告黄如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筠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刁筠党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