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与黑龙江省钰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4号申请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矿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钰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玉,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8月31日前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78,427.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钰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钰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价值为278,427.00元的单体液压支柱(规格型号为DW12/DW14)。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404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凤岐执行员 : 刘 程执行员 :付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