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4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州深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深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355号原告福州深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闽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庆寨、王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琪,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深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