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狄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狄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4-1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委托代理人:杨海凤,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礼晓,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狄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狄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