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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覃菊芳与黄伟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菊芳,黄伟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覃菊芳,女,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身份证号码:×××0947。被告:黄伟廉,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菊芳诉被告黄伟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菊芳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伟廉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菊芳负担。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静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