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杨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杨帆,韩晓冰,席焰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号原告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朋飞职务:经理。住所地:浚县黎阳镇八里井村。被告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大尚庄村。被告杨帆,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韩晓冰,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席焰立,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县。原告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杨帆、韩晓冰、席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席焰立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该被告,无法向该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退还原告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马胜勤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