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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陆荣荣、陆根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在高邮市康华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吴惠山,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曙,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荣荣,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陆根荣,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陆荣荣、陆根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