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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锡平与徐建中、范梅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平,徐建中,范梅君,常州中兴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陈锡平。被执行人徐建中。被执行人范梅君。被执行人常州中兴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中,该公司董事长。陈锡平与徐建中、范梅君、常州中兴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徐建中、范梅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锡平借款114万元、利息21279元及律师费3万元。二、常州中兴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建中、范梅君追偿。三、驳回陈锡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徐建中、范梅君、常州中兴百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516元,由陈锡平负担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人暂时也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