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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邵志岩与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岩,肖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744号原告邵志岩,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肖亮,男,44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岩与被告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志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志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