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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娇诉李卫、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13号原告李娇,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全安,长治县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卫,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潮立,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李娟,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与被告李卫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娇与被告李卫、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全安、被告李卫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潮立和被告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为购买大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陆续归还78500元,截至2015年5月6日,被告仍欠原告215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债务。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5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李卫辩称,二被告均系借款人,该债务是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晋DFX7**车辆开走,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被告车辆。被告李娟辩称,没有异议,借款是事实,是被告夫妻两个人借的钱。欠条上名字都是各写各的名字。有的是李卫借的自己不知道,只是让自己签字,自己签了个��。原告提供二被告书写的欠条一支,证明二被告欠原告款21500元未归还的事实,二被告对欠条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二被告认可欠原告款21500元,并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二被告对借款事实均认可,且二被告作为夫妻,二被告均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返还车辆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应当另案主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卫、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李娇借款21500元,且被告李卫、被告李娟对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杰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杰鹏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