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永飞与王翠娥、秦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飞,王翠娥,秦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32号申请执行人郭永飞,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翠娥,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秦宇龙,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郭永飞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57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翠娥、秦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翠娥、秦宇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永飞借款本金16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0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