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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民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库尔勒新贸建材销售中心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库尔勒新贸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新贸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新贸建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上诉人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3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债权转让纠纷,上诉人与债权转让方履行合同的地点在轮台县,且同一债权发贸公司又转让给了轮台县华油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轮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原告的诉求,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库尔勒市,原告亦选择了向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起诉,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红卫审判员  邓晓辉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