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浏阳市湘宏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熊发兰、江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湘宏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熊发兰,江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862号原告浏阳市湘宏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桥乡八角亭村。法定代表人易友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佚,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发兰,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莉,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湘宏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发兰、江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湘宏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湘宏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熊发兰、江莉的起诉。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