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王建立与王建立、俞书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王建立,俞书琴,甘芳平,王一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202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余万军。委托代理人:邹鼎、陈雪红。被告:王建立。被告:俞书琴。被告:甘芳平。被告:王一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王建立、俞书琴、甘芳平、王一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诉讼费592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