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鲁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