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嗣与周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嗣,周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郑嗣。被告:周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嗣与被告周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旭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