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夏增祥、唐世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夏增祥,唐世凤,张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晋文月,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梅,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增祥,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唐世凤,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告夏增祥、唐世凤、张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