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光与王峰、王祥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王峰,王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8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被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王祥波。申请执行人李光与被执行人王峰、王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622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峰、王祥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峰、王祥波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王峰、王祥波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峰、王祥波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王峰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中茵龙湖国际家苑7-1-111室及1-1403地下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理。4、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峰、王祥波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王峰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理。5、2015年10月13日本院向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城乡规划建设科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峰、王祥波名下拆迁安置房,目前拆迁安置房正在建设过程中。6、2015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7、2015年10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