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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戴永林与刘慧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永林,刘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戴永林,现住武川县,个体。被申请人刘慧平,现住武川县,个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慧平所有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人民币一万元(10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戴永林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慧平所有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武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景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