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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1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松、杜修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松,杜修芳,薛振欧,梁化云,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878-1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太阳城商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苏雅,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薛松,居民。被执行人杜修芳,居民。被执行人薛振欧,居民。被执行人梁化云,居民。被执行人薛莲,居民。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松、杜修芳、薛振欧、梁化云、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薛��、杜修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7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12月30日;以借款本金270000元,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薛振欧、梁化云、薛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薛松、杜修芳追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7920元;由薛松、杜修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薛松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黎明锦绣豪庭*-*-****室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邳商字××号);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查封的房���双方正在协商中,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18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