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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苏玉平与汪继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平,汪继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苏玉平。被告汪继忠。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玉平与被告汪继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苏玉平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继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玉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玉平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