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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世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刘丹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丹,蒋世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世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蒋世华。上诉人刘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的诉因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的纠纷,而是被上诉人单方面想解除合同的意图。因此,本案不应当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之类别,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涉案承包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因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