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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阳市��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五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阳市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公司,钟文标,梁文涛,郭正顺,吴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建阳市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吴荣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继东,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钟文标,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文标,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梁文涛,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郭正顺,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吴温,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文标与其配偶周某某有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1号(某某集资房)3幢6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某某1**号);被执行人梁文涛与其配偶罗某某有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1246号(某某映象)28幢17-18层217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某某1**号);被执行人郭正顺与其配偶吕某某有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2号(某某厂集资房)6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某某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钟文标、梁文涛、郭正顺、吴温在银行的存款1407781.54元。二、查封被执行人钟文标与其配偶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1号(某某集资房)3幢6层601室(房屋所有权证:某某145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三、查封被执行人梁文涛与其配偶罗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1246号(某某映象)某幢某层21701室(房屋所有权证:某某163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四、查封被执行人郭正顺与其配偶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2号(某某厂集资房)6层(房屋所有权证:某某545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五、被执行人钟文标、梁文涛、郭正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六、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冬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的规定办理。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