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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邹泰莉 法定代理人王士云与邹京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泰莉,邹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邹泰莉,女,生于1999年11月14日,汉族,学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邹京强,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邹泰莉依据(2014)长少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京强给付邹泰莉抚养费200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2000元。2015年8月31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45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45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