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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国诉被告王继献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王继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崔国,住承德市。被告王继献,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崔国诉被告王继献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撤回对被告王继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