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光平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任光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秦飞,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广敏,县长。委托代理人:安正,砀山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舒畅,砀山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上诉人任光平因其诉被上诉人砀山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上诉人任光平以其已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任光平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光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戴宝琴代理审判员 程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