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异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史切云等与史切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切云,赵玉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异字第5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史切云,男,1965年5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玉皎,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晓蕊,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玉皎与史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石民(商)初字第8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石执字第1564号]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史切云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并进入拍卖程序,异议人史切云就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史切云述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是我和孩子的唯一住房,若拍卖我们会无家可归,给社会造成不稳定。所以提出异议申请,要求终止执行我的房子。申请执行人赵玉皎辩称:首先,《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在公证时明确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不是借款人唯一住房;第二,房屋处理后,如果史切云确实没有住所,我们可以安要求提供租金,但不放弃这部分债权。因此请求驳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4)石执字第1306号案件时(申请执行人赵玉皎、被执行人史切云、张素侠),于2014年10月27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切云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进行了查封。2015年5月12日赵玉皎另案申请强制执行史切云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石执字第1564号]。现查封房屋正在拍卖中。另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房产权证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切云名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石私字第1529**号)。史切云于2013年10月7日针对赵玉皎的债权以上述房产依法进行了抵押(房屋他项权利人是赵玉皎;房屋所有人是史切云。)。再查:史切云与张素侠原系夫妻关系,在向赵玉皎借款时在《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中第六条内容载明“该房产不是借款人唯一住房”。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切云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真实有效。后果史切云是明知的。现史切云仅以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是其唯一住房,要求中止查封、拍卖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史切云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闫铁流人民陪审员 吴宝杰人民陪审员 汪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