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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兴达纸品有限公司与李定平、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汇兴达纸品有限公司,李定平,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兴达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李定平,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定平、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定平、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766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定平、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667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萧活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