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5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与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68-3号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安鑫,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岚商初字第568-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现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盛秀杰审 判 员 张贵秀人民陪审员 魏成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玲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